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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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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公告公示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02-01 来源: 作者:甘肃农垦集团
集团各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党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20〕14号)》精神,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和谐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及家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疫情期间劳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疫情期间员工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各企业作为员工劳动关系管理的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过程中,依法遵守《劳动合同法》《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单位责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到岗工作的,要做好关心关爱工作,积极帮助治疗,并落实相关待遇,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确保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二、严格落实疫情期间延长假期的有关政策规定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的规定,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 月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春节假期是从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 月 2日,总计 10 天。2 月 2 日作为休息日,不能算作是延长。
       2、 因工作需要,各企业安排有关防控或联络人员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要首先考虑安排员工补休,对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同时对工作积极,表现优异者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落实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员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员工,在隔离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3、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视其工作的岗位和环境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四、普通感冒病症的处理
       对疫情期间非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原因,患有普通感冒等症状的员工,单位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就医记录,根据病情情况安排休病假或正常上班。
       五、其它要求
       请各单位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提前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域的通风、消毒等防疫工作。上班期间,安排专人每日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测量体温,如发现异常督促其及时就诊。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希望各企业与属地政府携手并肩,同舟共济,群防群控,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020年1月31 日